一、如果您发现供电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拨打电话投诉(投诉电话:85722330)。
(一)索要用户钱物占为己有的;
(二)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、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,从中获处利益的;
(三)违反规定,搞强制性服务并从中收费的;
(四)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,从中获取利益的;
(五)利用介绍用户供用电工程之机,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;
(六)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,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,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;
(七)在供用电中故意刁难用户,籍以达到私人目的的;
(八)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,从中获得个人利益的;
(九)为亲朋提供供用电方便,从中获得个人利益的;
(十)在供用电工程中,故意拖延前期工作、施工时间或在安装、调试中故意留尾巴,籍以获得个人利益的;
(十一)将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;
(十二)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计划用电指标,从中获得个人利益的;
(十三)借推广机电产品之机,私自收受制造厂家钱物的;
(十四)违反调度纪律,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或少停电,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;
(十五)电费抄表人员,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,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;
(十六)随意拉闸断电,籍以索要好处的;
(十七)违反规定,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、滞纳金等,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;
(十八)在查处违章用电或窃电案件中,损害**和企业利益,从中获取好处的;
(十九)其他利用电业职权,获得不正当利益的。
二、如发现有下列危害供电、用电安全,扰乱正常供电、用电秩序行为的,请拨打举报电话举报(举报电话:5727270)。
(一)擅自改变用电种类;
(二)擅自动用停用或被查封的电力设备;
(三)擅自迁移、更动用电计量装置、电力负荷控制装置;
(四)未经供电部门许可,擅自引入、供出电源;
(五)窃电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