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结婚登记服务 结婚当事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,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婚姻状况证明及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,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,经审查,证件齐备的,当即办理。 2、申请结婚一方是刚澳台同胞、华侨、外籍华人、外国人的,在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的同时,还需要提交经公证的其它有效证件。 婚姻登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手续费,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每对9元;华侨、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每对60元;外国人外籍华人婚姻登记每对80元,任何婚姻登记机关不搞搭车收费。 办理《夫妻关系证明书》 一、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行后,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“事实婚姻”的当事人,民政部门不给予办理《夫妻关系证明书》,确有情况特殊的,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(补办登记的日前为结婚日期),属出港、出国等需要,再凭结婚证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,申请办理出具《夫妻关系证明书》的当事人,其结婚年龄不符合当时法定婚龄的,我办不给予办理。 在第一部《婚姻法》颁布后,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,现丢失了结婚证,无挡可查的,一般不给予办理《夫妻关系证明书》,但当事人婚姻关系属实,因出国、赴港澳旅游、团聚、定居、继承财产等原因,需要上述证明的,由市民政局受理,当事人必须向受理机关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: 1、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(身份证,户口本和户口证明、护照等); 二、根据新的《婚姻登记办理》规定,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后,办理了结婚登记又丢失了结婚证书的,有档可查,申请出具《夫妻关系证明书》的,所需证件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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